鼓式制動器、摩托車剎車圈、Drum brake、輪轂剎車圈專業生產廠家無錫九環2023年4月21日訊 4月8日晚22時24分左右,濰城交警四中隊民警巡邏至北宮街友愛路北側,在對一車牌號為魯GK**8B的兩輪摩托車檢查時,發現駕駛員閻某存在酒駕嫌疑,經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閻某酒精含量為39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詢問,閻某稱,以為酒后駕駛摩托車,交警一般不會查,加上中午喝了點啤酒,感覺晚上沒什么問題了,便心存僥幸駕駛摩托車接家人回家,沒想到最后還是被交警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閻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無獨有偶,高新交警在濰水東街張蝦路路口執行夜查酒駕任務,當晚18時45分,崔某駕駛無牌普通摩托車行駛至該路口時被民警攔停,民警聞到崔某身上濃濃的酒氣,當示意崔某停下來時崔某已站立不穩。隨后,民警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結果為62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進一步核查,崔某持有C1證,而駕駛摩托車必須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崔某的行為屬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崔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對準駕不符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9分,對無牌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9分的處罰。最終,崔某被處以罰款1400元,駕駛證記30分的處罰。
交警普法小課堂開課啦!
酒駕、醉駕處罰標準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 2004)中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駕、醉駕將受到怎樣的處罰?
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拘役1至6個月,并處罰金。
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法律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摩托車是有動力裝置發動機驅動、靠手把操縱前輪轉向的輪式車輛,因此,摩托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