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正式發布
摩托車制動圈,輪轂剎車圈訊:(GB7258-2012)正式發布,并將于2012年9月1日起實施。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是我國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GB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最基礎的技術標準,是新車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車安全技術檢驗、事故車檢驗鑒定的主要技術依據,也是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和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GB7258-2012根據GB7258-2004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采用與公安交通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機動車分類標準,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提高客貨運輸車輛等重點車輛的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提高道路運行機動車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進一步明確公共汽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為加強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依據。進一步嚴格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等要求,為高效打擊提供盜搶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技術支撐。要求機動車制造廠家進一步明示汽車安全氣囊等車輛安全裝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小標)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點
一、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規定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除外。
注意: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本標準也不適用于場地競賽車輛、機場擺渡巴士、沙漠車等非道路車輛,以及林業機械及礦山機械、建筑機械等工程機械。
2、非道路車輛不準許上道路行駛,確需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獲得許可。
二、采用了與公安交通管理要求一致的機動車分類,調整新增了相關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機動車和汽車的定義,按照現行機動車管理分類,將汽車分為載客汽車(乘用車和客車的合稱)、載貨汽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將原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合稱為摩托車,以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相適應;同時,增加了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特型機動車等術語和定義,修改了公共汽車、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輕便摩托車等術語和定義,以使標準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標準相關條款適用的主體。
三、細化了車輛識別代號相關要求,以期提升汽車(主要是乘用車)的可追溯性,更好地打擊和預防盜搶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為
1、進一步明確了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和可視認性的要求;
2、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可從車外清晰識讀的標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識”的規定;
3、增加了“乘用車至少還應在后備箱標識車輛識別代號及在其他5個主要部件上標識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具有ECU單元的乘用車,其ECU應能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或能通過電子接口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的要求;
4、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允許對車輛識別代號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的要求。
四、提高了客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在提高客車主動安全性要求方面:
1、加嚴了客車側傾穩定性要求;
2、規定車長大于9m的客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應裝用子午線輪胎;
3、規定專用校車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
4、規定校車、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的所有車輪不允許使用翻新胎;
5、規定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及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具有限速功能或安裝限速裝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速度應小于等于100km/h。
(2)在提高客車被動安全性方面:
1、規定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17578的規定、所有座椅均須安裝汽車安全帶;
2、規定車長大于6m的專用校車應采用車身骨架結構、同一橫截面上的頂梁、立柱和底架主橫梁應形成封閉環、從側窗上縱梁到底橫梁之間的車身立柱應采用整體結構;
3、規定車長大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和所有臥鋪客車的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4、規定專用校車前部應采用碰撞安全結構。
其他方面:規定所有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均應安裝行駛記錄儀,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
五、提高了客車的防火安全性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
(1)在提高客車的防火安全性要求方面:
1、明確了客車線束的耐溫等級和波紋管等級要求;
2、規定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和手動機械斷電開關;
3、提高了客車內飾材料的阻燃性要求及公共汽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發動機艙的隔音、隔熱材料要求;
4、規定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燃料箱的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
5、規定所有專用校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2)在提高客車的安全逃生要求方面:
1、規定除設置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外,其他客車不允許核定站立人數;
2、細化了客車乘員座椅的布置要求;
3、增加了客車乘客門技術要求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乘客門數量要求;
4、明確了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必須設置應急門的情形及客車應急窗安全玻璃的選用要求和應急錘配備要求;
5、規定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如面積能達到設置為應急窗的要求,均應設置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
六、明確了校車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
*GB7258-2012關于專用校車的要求與GB24407-2012保持一致。
*GB7258-2012對校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涉及除專用校車外的用作校車的其他載客汽車。
1、校車的核載要求。
2、校車的車身外觀標識要求。
3、校車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要求。
4、校車的行駛記錄裝置要求。
5、校車所有車輪不得使用翻新胎。
6、校車不得設置車外頂行李架。
7、校車側窗下邊緣的要求。
8、校車車窗的可見光透射比和不得粘貼某些色紙或隔熱紙的要求。
9、校車照管人員座位的設置。
10、校車座椅安全帶的設置。
11、校車急救箱的設置。
七、提高了重中型貨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規定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2、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都應大于等于一個80mm直徑圓的面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車長大于8.0m的掛車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3、規定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位不得設置乘客座椅及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
4、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均應使用子午線輪胎,且應裝備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裝置)、限速裝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5、規定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符合規定的橙色反光帶,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還應安裝符合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6、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頂部應設置具有足夠強度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裝備有能將積聚在其內部的液體排出的排放閥;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20mm。
八、從確保車輛安全使用的角度增加了乘用車的部分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細化了乘用車座椅安全帶的形式要求;
2、增加了乘用車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應能可靠固定兒童座椅的要求;
3、增加了乘用車車門的相關要求;
4、增加了汽車安全氣囊系統的原則性規定;
5、對自動變速器的性能要求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6、明確了乘用車座椅的朝向問題;
7。對乘用車(三廂車除外)的行李區長度進行了限制。
九、提高了正三輪摩托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規定若設計和制造上允許正三輪摩托車裝載貨物或載運乘員,則其最大設計車速應小于70km/h;
2、規定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若使用方向盤轉向,則方向盤不得設置于右側,且中心立柱距車輛縱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離均應小于等于200mm;
3、規定正三輪摩托車的乘客座椅應縱向布置,且與前方駕駛員座椅后表面(或客廂前表面)的間距應小于等于1000mm。
十、適當調整了機動車制動性能檢驗的部分要求
1、適當調整了汽車列車、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的行車制動性能要求;
2、增加了部分汽車后軸制動力的限值規定;
3、適當放寬了在用車制動性能時的制動力平衡要求;
4、允許檢驗在用車制動性能時,在不具備試驗坡道的情況下,參照相關標準使用符合規定的儀器測試駐車制動性能。
十一、其他方面
1、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14);
2、明確了教練車最基本的技術要求;
3、增加了自卸車等裝有液壓舉升裝置的機動車的特殊要求(11.9.6);
4、增加了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4.16);
5、明確了號牌安裝孔的數量要求(11.8.2)。
6、細化了車輛圖形和文字標志的相關規定(4.8.6—4.8.8)。
7、明確了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加裝、改裝的限制性規定(8.1.2、8.1.3、8.6.6)。
8、細化了無軌電車的電氣安全要求(8.6.7)。
9、刪除了GB7258—2004的附錄A至附錄E。
小標)GB7258-2012制修訂過程中的主要焦點
(一)標準限定車輛及其安全裝置的結構是否合理
(二)雙層客車是否可以用于公路客運
(三)臥鋪客車是否應退出歷史舞臺
(四)公共汽車站立人數如何核定及運營范圍如何界定
(五)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限速裝置的最大調定速度如何設定
(六)專用校車是否必須采用發動機前置的布置
(七)欄板式貨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與發動機功率、輪胎最大允許負荷、軸荷等參數的關系
(八)乘用車副駕駛座是否也應裝備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
GB7258-2012根據GB7258-2004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采用與公安交通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機動車分類標準,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提高客貨運輸車輛等重點車輛的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提高道路運行機動車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進一步明確公共汽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為加強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管理提供技術依據。進一步嚴格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等要求,為高效打擊提供盜搶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技術支撐。要求機動車制造廠家進一步明示汽車安全氣囊等車輛安全裝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小標)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點
一、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進一步明確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規定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除外。
注意: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本標準也不適用于場地競賽車輛、機場擺渡巴士、沙漠車等非道路車輛,以及林業機械及礦山機械、建筑機械等工程機械。
2、非道路車輛不準許上道路行駛,確需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獲得許可。
二、采用了與公安交通管理要求一致的機動車分類,調整新增了相關的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機動車和汽車的定義,按照現行機動車管理分類,將汽車分為載客汽車(乘用車和客車的合稱)、載貨汽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將原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合稱為摩托車,以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相適應;同時,增加了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校車、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教練車、殘疾人專用汽車、特型機動車等術語和定義,修改了公共汽車、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輕便摩托車等術語和定義,以使標準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標準相關條款適用的主體。
三、細化了車輛識別代號相關要求,以期提升汽車(主要是乘用車)的可追溯性,更好地打擊和預防盜搶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為
1、進一步明確了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和可視認性的要求;
2、增加了“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可從車外清晰識讀的標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識”的規定;
3、增加了“乘用車至少還應在后備箱標識車輛識別代號及在其他5個主要部件上標識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具有ECU單元的乘用車,其ECU應能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或能通過電子接口讀取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的要求;
4、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允許對車輛識別代號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的要求。
四、提高了客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在提高客車主動安全性要求方面:
1、加嚴了客車側傾穩定性要求;
2、規定車長大于9m的客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應裝用子午線輪胎;
3、規定專用校車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
4、規定校車、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的所有車輪不允許使用翻新胎;
5、規定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及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具有限速功能或安裝限速裝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速度應小于等于100km/h。
(2)在提高客車被動安全性方面:
1、規定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17578的規定、所有座椅均須安裝汽車安全帶;
2、規定車長大于6m的專用校車應采用車身骨架結構、同一橫截面上的頂梁、立柱和底架主橫梁應形成封閉環、從側窗上縱梁到底橫梁之間的車身立柱應采用整體結構;
3、規定車長大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和所有臥鋪客車的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4、規定專用校車前部應采用碰撞安全結構。
其他方面:規定所有專用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均應安裝行駛記錄儀,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
五、提高了客車的防火安全性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
(1)在提高客車的防火安全性要求方面:
1、明確了客車線束的耐溫等級和波紋管等級要求;
2、規定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磁式電源總開關和手動機械斷電開關;
3、提高了客車內飾材料的阻燃性要求及公共汽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發動機艙的隔音、隔熱材料要求;
4、規定發動機后置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燃料箱的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
5、規定所有專用校車和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2)在提高客車的安全逃生要求方面:
1、規定除設置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外,其他客車不允許核定站立人數;
2、細化了客車乘員座椅的布置要求;
3、增加了客車乘客門技術要求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的乘客門數量要求;
4、明確了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必須設置應急門的情形及客車應急窗安全玻璃的選用要求和應急錘配備要求;
5、規定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如面積能達到設置為應急窗的要求,均應設置為推拉式應急窗或外推式應急窗。
六、明確了校車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
*GB7258-2012關于專用校車的要求與GB24407-2012保持一致。
*GB7258-2012對校車的安全技術要求涉及除專用校車外的用作校車的其他載客汽車。
1、校車的核載要求。
2、校車的車身外觀標識要求。
3、校車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要求。
4、校車的行駛記錄裝置要求。
5、校車所有車輪不得使用翻新胎。
6、校車不得設置車外頂行李架。
7、校車側窗下邊緣的要求。
8、校車車窗的可見光透射比和不得粘貼某些色紙或隔熱紙的要求。
9、校車照管人員座位的設置。
10、校車座椅安全帶的設置。
11、校車急救箱的設置。
七、提高了重中型貨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規定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2、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和制動燈透光面面積都應大于等于一個80mm直徑圓的面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車長大于8.0m的掛車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設置車輛尾部標志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3、規定貨車和掛車的載貨部位不得設置乘客座椅及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
4、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所有車輪均應使用子午線輪胎,且應裝備防抱死制動裝置、緩速器(或其他輔助裝置)、限速裝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車行駛記錄儀等安全裝置,
5、規定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在后部和兩側粘貼符合規定的橙色反光帶,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險貨物運輸車還應安裝符合規定的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6、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頂部應設置具有足夠強度的傾覆保護裝置,且該裝置應裝備有能將積聚在其內部的液體排出的排放閥;罐體頂部的管接頭、閥門及其他附件的最高點應低于傾覆保護裝置的最高點至少20mm。
八、從確保車輛安全使用的角度增加了乘用車的部分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細化了乘用車座椅安全帶的形式要求;
2、增加了乘用車應裝備駕駛人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應能可靠固定兒童座椅的要求;
3、增加了乘用車車門的相關要求;
4、增加了汽車安全氣囊系統的原則性規定;
5、對自動變速器的性能要求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6、明確了乘用車座椅的朝向問題;
7。對乘用車(三廂車除外)的行李區長度進行了限制。
九、提高了正三輪摩托車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規定若設計和制造上允許正三輪摩托車裝載貨物或載運乘員,則其最大設計車速應小于70km/h;
2、規定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若使用方向盤轉向,則方向盤不得設置于右側,且中心立柱距車輛縱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離均應小于等于200mm;
3、規定正三輪摩托車的乘客座椅應縱向布置,且與前方駕駛員座椅后表面(或客廂前表面)的間距應小于等于1000mm。
十、適當調整了機動車制動性能檢驗的部分要求
1、適當調整了汽車列車、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的行車制動性能要求;
2、增加了部分汽車后軸制動力的限值規定;
3、適當放寬了在用車制動性能時的制動力平衡要求;
4、允許檢驗在用車制動性能時,在不具備試驗坡道的情況下,參照相關標準使用符合規定的儀器測試駐車制動性能。
十一、其他方面
1、增加了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14);
2、明確了教練車最基本的技術要求;
3、增加了自卸車等裝有液壓舉升裝置的機動車的特殊要求(11.9.6);
4、增加了機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4.16);
5、明確了號牌安裝孔的數量要求(11.8.2)。
6、細化了車輛圖形和文字標志的相關規定(4.8.6—4.8.8)。
7、明確了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加裝、改裝的限制性規定(8.1.2、8.1.3、8.6.6)。
8、細化了無軌電車的電氣安全要求(8.6.7)。
9、刪除了GB7258—2004的附錄A至附錄E。
小標)GB7258-2012制修訂過程中的主要焦點
(一)標準限定車輛及其安全裝置的結構是否合理
(二)雙層客車是否可以用于公路客運
(三)臥鋪客車是否應退出歷史舞臺
(四)公共汽車站立人數如何核定及運營范圍如何界定
(五)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限速裝置的最大調定速度如何設定
(六)專用校車是否必須采用發動機前置的布置
(七)欄板式貨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與發動機功率、輪胎最大允許負荷、軸荷等參數的關系
(八)乘用車副駕駛座是否也應裝備汽車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
(九)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