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等要求。
摩托車制動圈,輪轂剎車圈: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標準也適用于進出口機動車檢驗機構對入境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經有關部門批準進行實際道路試驗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可參照本標準進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GB 7258確定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注冊登記檢驗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生產(入境),或經有關執法部門罰沒、拍賣,需領取機動車牌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在其申請注冊登記時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
3.2
在用機動車檢驗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的安全技術檢驗。
3.3
車輛唯一性認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對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及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進行核查,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以確認送檢機動車的唯一性。
3.4
底盤動態檢驗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駛狀態下,定性地判斷送檢機動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儀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4 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
4.1 四輪及四輪以上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除外)的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見表 1,二、三輪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見表 2。
4.2 進出口機動車檢驗機構對需領取機動車牌證方可上道路行駛的入境機動車進行檢驗時,其檢驗項目應覆蓋表1(包括附錄A和附錄B,下同)和表2(包括附錄A和附錄C)規定的注冊登記檢驗項目。
4.3 檢驗項目按屬性分為否決項和建議維護項。儀器設備檢驗項目中,排放、制動、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輪偏和底盤輸出功率為否決項,其余為建議維護項。人工檢查項目的項目屬性見附錄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錄C的表C.1的“項目屬性”欄。
4.4 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參照表1確定。
4.5 拖拉機運輸機組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另行制定。
表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四輪及四輪以上機動車)
5 檢驗流程和對送檢機動車的基本要求
5.1 檢驗流程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流程見圖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對圖1所示流程適當加以調整。
5.2 對送檢機動車的基本要求
5.2.1 送檢機動車應清潔,無明顯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輪胎完好,輪胎氣壓正常且胎冠花紋中無異物,發動機怠速應正常。對達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檢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5.2.2 在用車檢驗時,送檢人應提供送檢機動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和有效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對不能提供以上證件、憑證的送檢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應予以安全技術檢驗。
6 車輛唯一性認定
送檢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發動機停轉。
車輛唯一性認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術參數認定宜結合車輛外觀檢查和車輛底盤檢查進行。檢查時常用的設備和工具主要有:長度測量工具(鋼卷尺、鋼直尺等)、鉛錘、照明器具及稱重設備。
6.1 注冊登記檢驗
6.1.1 檢驗項目和要求
應逐一核對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顏色、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認定機動車的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詳見附錄A),對貨車(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下同)應測算后懸,對具有牽引功能的機動車還應測算比功率,確認是否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與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等證明、憑證記載及車輛產品標牌的內容一致。對貨車、掛車、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貨車、掛車還應用稱重設備測量相關質量參數。同時,還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
6.1.2 異常情形的處理
6.1.2.1 發現送檢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如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有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墊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的,或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與相關證明、憑證記載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裝嫌疑時,此次安全技術檢驗終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該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報告,等待有關部門核實查處。
6.1.2.2 發現送檢機動車的外廓尺寸、后懸及整備質量、核載、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術參數、技術指標不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與公告的數據不一致時,此次安全技術檢驗終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進口機動車除外)等信息,并盡快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6.2 在用車檢驗
6.2.1 檢驗項目和要求
應逐一核對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顏色、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確認是否與送檢機動車的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及其它相關資料一致;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同時,還應檢查送檢機動車是否具有私自改裝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時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用稱重設備測量相關質量參數。對變更車身/車架或變更發動機后的在用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還應核對車身/車架和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允許變更車身/車架的相關證明材料。
6.2.2 異常情形的處理
6.2.2.1 發現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一致,或者有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墊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的,或者送檢機動車有私自改裝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時,此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立即終止。送檢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并盡快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報告,等待有關部門核實查處;送檢機動車有私自改裝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情形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書面告知車主需將車輛恢復原狀后才能再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同時將相關信息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2.2.2 對變更車身/車架或變更發動機后的在用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此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立即終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員應詳細登記送檢機動車的相關信息并盡快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7 聯網查詢
7.1 應聯網查詢送檢機動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7.2 對發生過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根據交通事故時送檢機動車的損傷部位和損傷情況確定需重點檢查的部位和項目。
7.3 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送檢機動車,應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備注”欄中簡要說明情況,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8 線外檢驗
8.1 車輛外觀檢查
送檢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發動機停轉(“發動機運轉狀況”項目除外)。
檢查時常用的設備和工具主要有:輪胎氣壓表、輪胎花紋深度計、透光率計、長度測量工具、手錘、鐵鉤及照明器具。
8.1.1 車身外觀
8.1.1.1 目視檢查以下各項,必要時應用鋼直尺等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
a) 保險杠、后視鏡、下視鏡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風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張貼有鏡面反光遮陽膜;
c) 車體是否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規定,車身外部可能觸及行人、騎自行車人等交通參與者的任何部件、構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如尖角、銳邊等);
d) 車身(車廂)及其漆面是否有明顯的銹蝕、破損現象;
e) 貨廂安裝是否牢固,其欄板和底板是否規整及強度是否明顯不足,裝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無損;
f) 車長大于7.5m的客車是否設置有車外頂行李架,其它客車設置的車外頂行李架是否長度不超過車長的1/3且高度不超過300mm。
g) 車身(或車廂)外部的圖形和文字標志是否符合規定:
——車長大于6m或總質量大于4500kg的貨車、掛車,其車身(車廂)后部是否噴涂有符合規定的放大牌號;
注:地方性法規規定應噴涂放大牌號的車輛類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更廣時,應按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車
輛類型檢查車輛是否噴涂了符合規定的放大牌號。
——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其車身是否按照規定標注了其使用的燃料類型;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車身顏色、外觀制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h) 噴涂、粘貼的標識或車身廣告是否影響安全駕駛;
i) 乘用車自行加裝的前后防撞裝置及貨運機動車自行加裝的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是否影響安全和號牌識別。
8.1.1.2 注冊登記檢驗時,應記錄汽車是否在前風窗玻璃右上角粘貼有符合規定的整車3C標志并檢查以下各項:
a) 機動車是否設置了能夠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號牌板(架);
b) 車身外表面易見部位是否至少裝置有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c) 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除外)是否設置了規定數量和類型的后視鏡,其它機動車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設置有一面后視鏡,車長大于6m的平頭貨車和平頭客車在車前是否至少設置有一面前下視鏡;
d) 乘用車和車長小于6m的客車的前后部是否設置了保險杠,貨車(三輪汽車除外)是否設置了前保險杠;
e) 貨車貨箱(自卸車、裝載質量 1000 kg 以下的貨車除外)前部是否安裝有比駕駛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8.1.2 照明和電氣信號裝置
8.1.2.1 目視檢查以下各項:
a) 前位燈、前轉向信號燈、前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和牽引桿掛車標志燈等前部照明和信號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前照燈的遠、近光光束變換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顯的明暗截止線;
b) 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后部危險警告信號燈、示廓燈、制動燈、后霧燈、后牌照燈、倒車燈、后反射器是否齊全完好,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是否明顯大于后位燈的發光強度;
c) 側轉向信號燈、側標志燈和側反射器是否齊全完好;
d) 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燈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顯差異;
e) 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它外部燈具是否有閃爍的情形;
f)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必要時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
g)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燈具、反射器或附屬裝置是否影響GB7258規定安裝的燈具和信號裝置的性能或對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響。
8.1.2.2 檢查機動車設置的喇叭是否具有連續發聲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時應用聲級計測量其喇叭聲級是否符合規定。
8.1.2.3 對2005年2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檢查其后部車身反光標識的粘貼技術規范及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式樣(顏色、寬度等)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對2005年2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車長不小于10m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檢查其側面車身反光標識的粘貼技術規范及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式樣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必要時應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
8.1.2.4 注冊登記檢驗時,應重點檢查車輛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必要時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廠的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還應檢查其安裝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的白色單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規定的3C標志。
8.1.3 發動機艙
8.1.3.1 打開發動機罩(或翻轉駕駛室),檢查目視可見的發動機各系統機件是否齊全有效;檢查蓄電池樁頭與導線連接是否牢固;檢查目視可見的電器導線捆扎、固定、絕緣保護等是否完好,各種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對于使用液壓制動(含液壓傳動離合)的汽車,目視檢查儲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無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廠的使用液壓制動的汽車,其儲液器的加注口必須易于接近,且從結構設計上必須保證在不打開容器的條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檢查液面;若不能滿足該條件,則必須安裝制動液面過低報警裝置。
8.1.3.2 注冊登記檢驗時,如氣缸體上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應檢查在發動機易見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如車輛產品標牌位于發動機艙,還應檢查車輛產品標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內容是否規范、清晰耐久。 8.1.4 駕駛室(區)
8.1.4.1 記錄里程表讀數,目視檢查以下各項:
a) 門鎖及門鉸鏈是否完好; b) 駕駛員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車(三輪汽車除外)駕駛員座椅前后位置調節裝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帶是否齊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廠的座位數不大于5的乘用車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廠的座位數大于5的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帶;
c) 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員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時用透光率計檢查可見光透射比);
注:風窗以外玻璃駕駛人視區部位是指駕駛員駕駛時用于觀察后視鏡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滌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車長大于9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是否安裝了汽車行駛記錄儀;對安裝有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其汽車行駛記錄儀的固定、連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顯示;
f) 折翻式駕駛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8.1.4.2 注冊登記檢驗時,還應檢查:
a) 車輛是否按照規定裝備了各種儀表;
b) 車輛是否設置了符合規定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
c) 對乘用車和貨運機動車,按照相關標準核定的乘坐人數是否與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明、憑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d) 車長大于9m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是否安裝了符合規定的汽車行駛記錄儀;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廠的,安裝有汽車行駛記錄儀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其行駛記錄儀主機外殼的易見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規定的3C標志;
e) 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標注,折翻式駕駛室翻轉操縱機構附近易見部位是否有提醒駕駛員如何正確使用該操縱機構的文字;
f) 車輛產品標牌(如位于駕駛室[區])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內容是否規范、清晰耐久。
8.1.5 發動機運轉狀況
檢查發動機能否正常起動;起動發動機,檢查怠速運轉、電源充電狀況、各儀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檢查發動機急加速過程中及在較高轉速時急松油門能否回至怠速狀態和有無“回火”、“放炮”等異常狀況;檢查有無漏水、漏油、漏氣現象及水溫、油壓指示是否正常;檢查點火開關關閉后發動機能否迅速熄火;對柴油車還應檢查停機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8.1.6 客車內部
8.1.6.1 目視檢查以下各項:
a) 客車座椅/臥鋪的數量是否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內容一致,座椅間距是否符合規定,座椅扶手和臥鋪護欄安裝是否牢固;
b) 車廂燈、門燈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車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車內行李架的安裝是否牢固;
d) 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是否齊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安全出口處標注的“安全出口”字樣是否完好,車內是否按照規定裝備了用于擊碎安全出口玻璃的專用手錘,安全門是否鎖止可靠及能否正常開啟。
f) 臥鋪客車每個鋪位的安全帶是否齊全有效,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前面沒有座椅的座椅、前面護欄不能起到有效防護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規定應安裝安全帶的座椅的安全帶是否齊全、有效;
8.1.6.2 注冊登記檢驗時,還應檢查客車安全出口的數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臥鋪位的數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乘客通道的寬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證符合規定的通道測量裝置順利通過,通向安全門的通道寬度是否符合要求。
8.1.7 底盤件
8.1.7.1 目視檢查以下各項: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蓋是否完好; b) 擋泥板、牽引鉤是否完好; c) 蓄電池、蓄電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貯氣筒排污閥功能是否有效; e) 鋼板彈簧的形式、片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裂紋和斷片,安裝是否緊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和掛車,其裝備的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有效,貨車列車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是否裝備了有效的側面防護裝置; g) 汽車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是否連接可靠且裝有防止車輛行駛中脫開的安全裝置。
8.1.7.2 注冊登記檢驗時,應重點檢查貨車和掛車的側面防護裝置的下緣離地高度、防護范圍和前緣形式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離地高度、寬度、橫截面寬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必要時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檢查后下部防護裝置的強度是否具有明顯不足的情形。 8.1.8 車輪
8.1.8.1 目視檢查以下各項,必要時應使用輪胎花紋深度計或量具測量:
a) 同軸兩側是否裝用同一型號、規格輪胎;
b) 輪胎的型號、速度級別及胎冠花紋深度、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乘用車輪胎的胎面磨損標志是否已可見;
c) 輪胎的胎面、胎壁有無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及其它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
d) 輪胎螺栓、半軸螺栓是否齊全、緊固。
8.1.8.2 若送檢機動車裝用輪胎的型號、速度級別不符合規定,或所裝用輪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紋深度不符合規定,此次安全技術檢驗終止,應要求送檢人換裝符合規定的輪胎復檢。若送檢機動車輪胎氣壓不符合規定,應要求送檢人將輪胎氣壓調整到規定氣壓后再進行其他項目的檢驗。
8.1.8.3 注冊登記檢驗時,對2004年10月1日起出廠的使用小規格備胎的乘用車,檢查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是否裝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駕駛員正確使用備胎的標識及標識的相關提示內容是否有中文。 8.2 底盤動態檢驗
起步并行駛一段距離,檢驗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底盤動態檢驗可結合其他檢驗方式進行。
8.2.1 轉向系
檢查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駛時轉向是否沉重,必要時應用方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測;行駛時檢查車輛是否具有自動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線行駛的能力。 8.2.2 傳動系
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檢查:
a) 離合器接合是否平穩,有無異響、打滑、抖動、沉重、分離不徹底等現象;
b) b) 變速器倒檔能否鎖止,換檔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c) 傳動軸/鏈有無異響、抖動;驅動橋的主減速器和差速器有無異響。
8.2.3 制動系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駛,雙手輕扶方向盤,急踩制動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車輛制動協調時間、釋放時間和有無跑偏現象。對氣壓制動汽車,踩下并放松制動踏板若干次,使制動氣壓下降至低于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者,按400kPa計),檢查低氣壓報警裝置是否報警;對裝用彈簧儲能制動器的車輛,報警后起步行駛,檢查在低氣壓時彈簧儲能制動器自鎖裝置是否有效。
對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的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總質量大于16000kg允許掛接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還應檢查其裝備的防抱制動裝置自檢功能是否正常。
8.2.4 儀表和指示器
底盤動態檢驗過程中,檢驗員應注意觀察車輛配備的各種儀表和指示器是否有異常情形。 8.3 發現否決項不合格時的處理
檢驗出現否決項不合格的情形時,檢驗員應繼續進行其他線外檢驗項目的檢驗。不合格項不會影響儀器設備檢驗結果的,還應進行線內檢驗。
8.4 發現其它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情形時的處理
在車輛外觀檢查和底盤動態檢驗過程中,如發現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沒有中文;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未按規定裝備三角警告牌,或裝備的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未裝備與其功能相適應的裝置,或裝備的裝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檢驗員應在人工檢驗記錄單備注欄內記錄不符合現象。
9 線內檢驗
機動車上線檢驗前,應對檢測設備/儀器進行檢查,保證其工作正常。
9.1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
9.1.1 檢驗設備的選擇
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宜在滾筒式車速表檢驗臺上進行。
9.1.2 檢驗程序
a) 將車輛正直居中駛上檢驗臺,驅動輪停放在測速滾筒上;
b) 降下舉升器或放松滾筒鎖止機構,必要時在非驅動輪前部加止動塊(前輪驅動車使用駐車制動);
c) 當車速表指示40km/h時,測取實際車速,檢驗結束;
d) 升起舉升器或鎖止滾筒,將車輛駛出檢驗臺。
9.1.3 注意事項
a) 測速時車輛前、后方及驅動輪兩旁不準站立人員;
b) 檢驗結束后,檢驗員不可采取任何緊急制動措施使滾筒停止轉動;
c) 對于不能在車速表檢驗臺上檢驗的車輛,應路試檢驗車速表指示誤差。
9.2 排氣污染物測量
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9.3 臺試制動性能檢驗
9.3.1 檢驗設備的選擇
a) 機動車制動性能的檢驗宜采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或平板制動檢驗臺進行,對于前軸驅動
的乘用車,更宜采用平板制動檢驗臺測試。采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時,制動檢驗臺的電氣系統應能分別控制左右兩組滾筒停機以測得左、右車輪的最大制動力。
b) 對于部分無法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上檢測的車輛(如全時四輪驅動車輛、多軸半掛車等),應路試檢驗制動性能;平板制動檢驗臺能檢驗時,可用平板制動檢驗臺檢驗。
9.3.2 檢驗前準備
a) 制動檢驗臺滾筒(或平板)表面應清潔,沒有異物及油污;
b) 檢驗輔助器具應齊全;
c) 氣壓制動的車輛,貯氣筒壓力應能保證該車各軸制動力測試完畢時,氣壓仍不低于起步氣壓
(未標起步氣壓者,按400kPa計);
d) 液壓制動的車輛,根據需要將踏板力計裝在制動踏板上。
9.3.3 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檢驗
a) 被檢車輛正直居中行駛,各軸依次停放在輪重儀上,并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停放,分別測出靜態輪荷(輪重、制動分列式);
b) 被檢車輛正直居中行駛,將被測試車輪停放在滾筒上,變速器置于空檔;
c) 起動滾筒電機,在2s后開始采樣并保持足夠的采樣時間(5s),測取采樣過程的平均值作為阻滯力。按附錄D.1規定計算各車輪的阻滯力百分比;
d) 檢驗員按顯示屏指示在5s~8s內(或按廠家規定的速率)將制動踏板逐漸踩到底(對氣壓制動車輛)或踩到制動性能檢驗時規定的制動踏板力,測得左、右車輪制動力增長全過程的數值及左、右車輪最大制動力,并依次測試各車軸;對駐車制動軸,操縱駐車制動操縱裝置,測得駐車制動力數值。按附錄D.1規定計算各車軸的制動率、左右輪制動力差百分比、整車制動率、駐車制動力百分比;
e) 制動檢驗時,如果被測試車輪在滾筒上抱死,但制動率未達到合格要求的,應采用f)或g)方法進行檢驗;
f) 在車輛上增加足夠的附加質量或相當于附加質量的作用力(在設備額定載荷以內,附加質量或作用力應在該軸左右車輪之間對稱作用,不計入軸荷)。為防止被檢車輛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上后移,可在非測試車輪后方墊三角墊塊或采取整車牽引的方法;
g) 用平板制動檢驗臺檢驗制動力或按標準規定的路試方法檢驗制動距離或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和制動協調時間;
h) 臺試檢驗左右輪制動力差不合格,但底盤動態檢驗過程中點制動時車輛無明顯跑偏現象的,應換用平板制動檢驗臺或采用路試方法檢驗。
9.3.4 用平板制動檢驗臺檢驗
a) 檢驗員將被檢車輛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動檢驗臺生產廠家推薦的速度)滑行,置變速器于空檔后(對自動變速器車輛可位于“D”檔),正直平穩駛上平板;
b) 當被測試車輪均駛上平板時,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得各車輪的輪荷(對乘用車應為動態輪荷)、阻滯力、最大輪制動力等數值,按照附錄D.2規定計算各車軸的制動率、左右輪制動力差百分比、整車制動率等指標;
c) 重新起動車輛,待車輛駐車制動軸駛上平板時操縱駐車制動操縱裝置,測得駐車制動力數值,按照附錄D.2規定計算駐車制動力百分比;
d) 車輛制動停止時如被測試車輪已離開平板,則此次制動測試無效,應重新測試;
e) 對制動反應遲緩的車輛,必要時應連接踏板開關信號,檢驗車輛制動協調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9.4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
9.4.1 檢驗設備的選擇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的檢驗應在側滑檢驗臺上進行,側滑檢驗臺宜具有輪胎側向力釋放功能。 9.4.2 檢驗程序
將車輛正直居中駛近側滑檢驗臺,并使轉向輪處于正中位置,在驅動狀態以不高于5km/h的車速平穩通過側滑檢驗臺,讀取最大示值。
9.4.3 注意事項
a) 車輛通過側滑檢驗臺時,不得轉動方向盤; b) 不得在側滑檢驗臺上制動或停車; c) 應保持側滑檢驗臺滑板下部的清潔,防止銹蝕或阻滯。
9.5 前照燈檢驗
9.5.1 檢驗設備的選擇
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檢驗及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測量應使用具備遠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檢驗功能的前照燈檢測儀。
9.5.2 檢驗前儀器及車輛準備
a) 檢測儀受光面應清潔;
b) 對手動式前照燈檢測儀應檢查其電池電壓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c) 軌道內應無雜物,使儀器移動輕便; d) 前照燈應清潔。
9.5.3 檢驗方法
用自動式前照燈檢測儀檢驗時:
a) 車輛沿引導線居中行駛至規定的檢測距離處停止,車輛的縱向軸線應與引導線平行,如不平行,車輛應重新停放,或采用車輛擺正裝置進行撥正;
b) 置變速器于空檔,車輛電源處于充電狀態,開啟前照燈遠光燈;
c) 給自動式前照燈檢測儀發出啟動測量的指令,儀器自動搜尋被檢前照燈,并測量其遠光發光強度及遠光照射位置偏移值;
注:前照燈遠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檢驗僅對遠光光束能單獨調整的前照燈進行;遠光光束能單獨調整的前照燈是指手工或通過使用專用工具能夠在不影響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況下調整遠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燈,通常情況下遠近光束一體的前照燈其遠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單獨進行調整。
d) 被檢前照燈轉換為近光光束,自動式前照燈檢測儀自動檢測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的照射位置偏移值;
e) 按上述c)、d)步驟完成車輛所有前照燈的檢測;
f) 在對并列的前照燈(四燈制前照燈)進行檢驗時,應將與受檢燈相鄰的燈遮蔽。 用手動式前照燈檢測儀檢驗時,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9.6 底盤輸出功率測試
9.6.1 檢驗設備的選擇
底盤輸出功率測試應在汽車底盤測功機上進行。
9.6.2 測試前儀器及車輛準備
測試時發動機冷卻水和潤滑油溫度應達到汽車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熱狀態。
9.6.3 測試程序
a) 將待檢汽車驅動輪置于底盤測功機滾筒上,舉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護;
b) 關閉空調系統等非汽車運行所必須的耗能裝置,啟動汽車。手動檔汽車逐步加速并換至直接 檔,使汽車以直接檔的最低車速穩定運轉;自動擋汽車掛正常行車擋起步;
c) 將油門踏板踩到底,掃描最大功率點(設最大功率點速度為VP) ;
d) 設定測功機按速度VP 進行定速測功;
e) 待汽車速度在設定的檢測速度VP下穩定5s后,記錄儀表顯示不少于3s內的汽車底盤輸出功率值平均值;在讀數期間,實際檢測速度與設定檢測速度的允差為±0.5km/h;
g) 測試結束,車輛停車,舉升器上升,車輛駛離。
9.6.4 注意事項
a) 測試時車輛前方及驅動輪兩旁不準站立人員。
b) 在底盤測功機滾筒高速旋轉時,不得在底盤測功機上急踩制動。
c) 如對同一輛車連續重復測試,應用風機對準發動機部位吹風散熱。
9.7 車輛底盤檢查
9.7.1 待檢車輛準備
車輛停放在地溝上方的指定位置,發動機停止運轉。
9.7.2 轉向系檢查
由駕駛室操作人員配合來回轉動方向盤,檢查轉向器固定情況(宜使用汽車懸架轉向系間隙檢查儀);檢查轉向機構各部件緊固、鎖止、限位情況,檢查在轉向過程中有無干涉或摩擦痕跡/現象,檢查各機件有無損傷和橫、直拉桿是否有拼焊情況。
注: 檢查各部件有無損傷、管線是否固定時應使用專用手錘,以下9.7.3—9.7.7同。
9.7.3 傳動系檢查
a) 檢查變速器及分動器支架連接是否可靠;
b) 檢查傳動各部件連接是否可靠;傳動軸、萬向節安裝是否正確及中間軸承及支架有無裂紋和松曠現象;
檢查有無漏油現象。
9.7.4 行駛系檢查
a) 檢查鋼板吊耳及銷有無松曠;中心螺栓、U形螺栓是否緊固;檢查有無車橋移位現象(必要時用卷尺測量左、右側軸距差值);
b) 檢查車架縱梁、橫梁有無變形、損傷,鉚釘、螺栓有無缺少或松動;
c) 檢查車橋與懸架之間的拉桿和導桿有無松曠和移位,檢查減震器有無漏油。
9.7.5 制動系檢查
a) 檢查制動系部件有無擅自改動;
b) 檢查制動主缸、輪缸、制動管路等有無漏氣、漏油,制動軟管有無老化; c) 檢查制動系管路與其他部件有無摩擦和固定松動現象。
9.7.6 電器線路檢查
檢查電器導線是否布置整齊、捆扎成束、固定卡緊及線路有無破損現象;檢查接頭是否牢固并有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是否裝設絕緣套管。
9.7.7 底盤其它部件檢查
a) 檢查發動機的固定是否可靠;
b) 檢查排氣管、消聲器是否完好,固定是否可靠;排氣管口指向是否符合要求; c) 檢查燃料箱、燃料管路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管路與其他部件有無碰擦及軟管有無明顯老化現象。
10 路試檢驗
10.1 行車制動
10.1.1 路試制動性能檢驗應在縱向坡度不大于1%、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不小于 0.7的硬實、清潔、干燥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檢驗時車輛變速器應置于空檔。
10.1.2 對于無法上制動檢驗臺檢驗的車輛及經臺架檢驗后對其制動性能有質疑的車輛,用制動距離或者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和制動協調時間判定制動性能。必要時應安裝踏板力計,檢查達到規定制動效能時的制動踏板力是否符合標準。
10.1.3 在試驗路面上,按照GB 7258劃出規定的試車道的邊線,被測車輛沿著試車道的中線行駛。使用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規定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和制動協調時間,并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當使用第五輪儀或非接觸式速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高于規定的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滑行到規定的初速度時,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車輛的制動距離和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
10.1.4 對已在制動檢驗臺上檢驗過的車輛,制動力平衡及前軸制動率符合要求,但整車制動率未達到合格要求時,用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檢測,對于乘用車及其它總質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車的制動初速度應不低于30km/h,對于其它汽車、汽車列車及無軌電車,制動初速度應不低于20km/h,急踩制動后測取MFDD及制動協調時間。 10.2 駐車制動
將車輛駛上坡度為20%(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車輛為15%),附著系數不小于0.7(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其時間不少于5min,檢驗車輛的駐車制動是否符合要求。
10.3 車速表指示誤差
對全時四驅車輛、具有驅動防滑控制功能的車輛等無法上線檢驗車速表指示誤差的車輛,可采用第五輪儀等儀器進行路試檢驗。
11 二、三輪機動車檢驗的補充說明
11.1 線外檢驗
11.1.1 外觀檢查
外觀檢查時,應注意檢查二、三輪機動車的前、后減振器、轉向上下聯板和方向把是否有變形和裂損,左右后視鏡是否齊全有效,座墊、扶手(或拉帶)、腳蹬和擋泥板是否齊全、牢固可靠;對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還應檢查貨箱前部是否安裝有高出駕駛員座墊平面至少 800 mm的安全架,并確認安全架的強度是否明顯不符合要求。外觀檢查的其它項目參照 8.1.1 進行。
11.1.2 動態檢驗
車輛靜止時,檢驗員左右轉動方向把檢驗轉向輪轉動是否靈活,有無發卡和松曠現象;起步并行駛一段距離,檢查離合器、變速器換檔、轉向、油門操縱是否正常;運行中檢查傳動軸/鏈有無異響、明顯松曠現象;車速在15km/h左右時,檢驗制動是否正常,檢查是否有漏油及操縱發卡現象。
11.2 線內檢驗
11.2.1 車速表指示誤差
摩托車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40km/h的輕便摩托車應進行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檢驗方法如下: a) 將車輛被測試車輪推上車速表檢驗臺的前、后滾筒之間;
b) 扶正方向把,啟動夾緊裝置夾緊非測試車輪,使被測車輪盡可能與滾筒成垂直狀態;
c) 啟動電機逐漸加速,當車輛速度表指示值達到規定的檢測速度(30km/h)時,讀取車速表檢驗臺的數值,數值在23.6km/h~30km/h時為合格;
d) 檢測完畢,關閉電機,松開車輪夾緊裝置,將車輛推下車速表檢驗臺。
11.2.2 排氣污染物測量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11.2.3 臺試制動性能檢驗
參照 9.3 進行。
11.2.4 輪偏檢驗
兩輪摩托車、兩輪輕便摩托車及邊三輪摩托車的主車應進行輪偏檢驗:
a) 將被檢機動車推行至輪偏檢測儀,并使前、后輪分別處于相應的前、后夾緊裝置的中間位置; b) 使摩托車處于直線行駛的狀態,輕扶方向把,啟動車輪夾緊裝置; c) 測取前、后輪偏移量數值(mm); d) 測試結束后,松開前、后輪夾緊裝置,把被檢機動車推下輪偏檢測儀。
b) 11.2.5 前照燈檢驗
a) 將車輛停止在規定的位置;
b) 保持前照燈正對檢測儀,有夾緊裝置的將車輪夾緊;
c) 開啟前照燈檢測儀進行檢測,檢測過程中車輛應處于充電狀態(檔位置于空檔,無級變速的車輛應實施制動);
d) 對裝用一只前照燈的機動車,記錄前照燈遠光光束發光強度。對裝用兩只或兩只以上前照燈的機動車,還應記錄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線轉角(或中點)偏移值,對遠光光束能單獨調整的前照燈,則還應記錄遠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
11.2.6 下部檢查
檢查二、三輪機動車的車架有無明顯的變形、損傷;檢查電器線路固定是否完好、有效;檢查排氣管、消聲器、燃料箱及燃料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下部檢查宜與外觀檢查同步進行。
12 檢驗結果審核和檢驗報告處置
12.1 全自動檢測線各檢測設備的檢驗數據應通過計算機網絡自動傳輸、存儲及判斷,車輛外觀檢查、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檢查、路試等工位的檢驗員應根據車輛出廠日期和注冊登記日期按照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要求。車輛外觀檢查、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檢查等工位的不合格項目及路試、線內儀器設備檢驗項目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應打印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上。
12.2 授權簽字人對檢驗數據應認真分析,根據檢驗類型(注冊登記檢驗、在用車檢驗等)對檢驗結果逐項確認并簽注整車檢驗評判結論,評判結論分為合格、合格(建議維護)、不合格三類:
12.2.1 送檢機動車所有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均合格的,評判結論為合格。
12.2.2 送檢機動車檢驗項目中,所有否決項的檢驗結果均合格,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建議維護項小于等于6項的,評判結論為合格(建議維護)。
12.2.3 送檢機動車檢驗項目中,有任一否決項的檢驗結果不合格,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建議維護項多于6項的,評判結果為不合格。
12.2.4 項目數對人工檢驗項目按附錄E、附錄G編號計算,一個編號對應的項目包括多項檢查內容時,有任一項檢查內容不合格則該項目不合格;對儀器設備檢驗項目,建議維護項按4項計算,分別為:前照燈遠光偏移、前照燈近光偏移、車速表指示誤差、轉向輪橫向側滑量。
12.3 發現異常情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及時分析處理,發現誤判或對檢驗結果有質疑時應重新檢驗。
12.4 檢驗報告評判結論為“合格(建議維護)”時,送檢人應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上簽字。機動車所有人應及時調修建議維護項目。
12.5 人工檢驗記錄單格式見附錄E和附錄G,《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格式見附錄F和附錄H。
13 檢驗報告簽發與資料收存
13.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完畢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簽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13.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妥善保管人工檢驗記錄單(含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副本(紙質或電子檔案)等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少于2年。
編輯:摩托車制動圈,輪轂剎車圈